轉載 2014/06/21 【蘋果日報/鄭婷方】


為確保租賃雙方的權益,不論租賃雙方姓名、聯絡資料,租期長短與時間、房屋狀況與所附家具等,都應該白紙黑字詳細紀錄,並簽約蓋章,且合約屆滿時,租賃雙方都應重新訂定合約,維持定期租約狀態。若未定期簽約變成不定期租約,受限《土地法》第100條,房東若有意收回房屋較難


日前讀者Kate來信,表示其父有店面出租,前幾年每年定期與房客簽約,但近兩年為省事,無簽新約但仍持續出租,近期因雙方對租賃相關事宜溝通不良,其父 想終止合約,但合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詢問在此情況下,若想收回自住,應如何定義自住與期限,要否提出證明,房客若不願終止租約,應如何處理?


由於Kate的父親與房客未繼續簽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雖租約時效已過,但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指出,舊租約的內容仍可沿用,須視舊租約內,租賃雙方是否曾約定終止合約的處理方式,若無,建議提早1個月以上的時間,以存證信函方式,告知房客搬遷,可提出賠償金給房客,雙方協議終止租約,並討論店面裝潢是否拆除恢復原狀及合約終止時間。



談不攏 公所調解


否則,根據《土地法》第100條,房東僅能因為須自用或重建,或房客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積欠扣除2個月押金後仍超過2個月的房租、在屋內做違法事、違反租約內容、損壞房屋且不賠償等6種情況,才可強制收回房屋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表示,不論是店面或住宅出租,若房東有意終止租約,建議房東與房客協商。


此外,關於收回自住應提出的證明,曹筱筠表示,須視該店面為住宅或商業用地而定,若是商業用地,證明自住較難,建議提出自行開店的計劃(開店時間至少1年),且無打算另租給其它人作為商業用途使用。若為住宅用地,可直接入戶籍,若情況許可,可搬入部分家用品證明自住。


若房客不願終止合約,雙方可至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曹筱筠補充,不論雙方分別提出何種約定或要求,最好都詳細列在調解紀錄,相對來說,也有調解委員會見證,避免日後再起爭議。



【不定期租約報你知】


定義:
租期達1年以上,但租賃雙方無簽訂書面租約,稱為不定期租約
◎租約到期,未另訂定新約,原定期租約便成為不定期租約
注意事項:
.房東:《土地法》第100條規範,房東僅能因為須自用或重建,或房客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積欠扣除2個月押金後仍超過2個月的房租、在屋內做違法的事、違反租約內容、損壞房屋且不賠償等,才能收回房屋
.房客:房東若將房屋出售,不定期租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恐遭新房東要求搬離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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