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5/05/02 【蘋果日報/鄭婷方】


買賣不成,買方給付的斡旋金、訂金,是否可要求房仲與賣方返還?簡單來說,斡旋金是議價時,買方付給房仲的價金;在房屋買賣成交後,買方付給賣方的價金為訂金。專家指出,賣方未簽收斡旋金前,買方可要求全數返還,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致不能履約時,訂金也應返還





台灣人買賣房屋,習慣保有議價空間,買方若委託房仲居間協調買賣,可選擇斡旋制度或要約書,選擇斡旋制度時,議價必須支付一筆斡旋金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通常斡旋期約1周,在這段時間,雙方未合意買賣價格、賣方未簽收斡旋金前,買方可反悔不買,主張取回斡旋金




斡旋金多寡沒有規定


斡旋金要付多少?陳俊宏指出,法律無明文規定金額,但實務上斡旋金多為10萬元左右。假設買賣雙方對房屋價金取得共識,陳俊宏表示,多數情況會直接將斡旋金轉為買方付給賣方的訂金的一部分。據《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訂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若契約無法履行時,《民法》第249條規範,若可歸責於買方,訂金不得請求返還,若可歸責於賣方,賣方應加倍返還訂金,若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則可返還訂金假設非空屋買賣,議價時,買賣雙方除了對房屋價金要有共識,也別忘了討論價金是否包含房屋裝潢與家具,避免買賣破局。


相關購買契約研擬中


此外,陳俊宏提到,若買方無法百分之百確定房貸成數建議買方可要求賣方在買賣契約內加註,若無法貸到可負擔貸款成數,契約可解除,並取回訂金,降低風險。


為免斡旋金與訂金返還糾紛,中華民國暨新北市地政士公會榮譽理事長林旺根表示,已參與行政院消保處所成立的專案小組,研擬委託購買契約,討論斡旋金的支付金額多寡、支付比例、及斡旋金可轉訂金的時間,希望藉此規範,能讓民眾房屋買賣交易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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