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5/05/02 【蘋果日報/鄭婷方】
買賣不成,買方給付的斡旋金、訂金,是否可要求房仲與賣方返還?簡單來說,斡旋金是議價時,買方付給房仲的價金;在房屋買賣成交後,買方付給賣方的價金為訂金。專家指出,賣方未簽收斡旋金前,買方可要求全數返還,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致不能履約時,訂金也應返還。
台灣人買賣房屋,習慣保有議價空間,買方若委託房仲居間協調買賣,可選擇斡旋制度或要約書,選擇斡旋制度時,議價必須支付一筆斡旋金。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通常斡旋期約1周,在這段時間,雙方未合意買賣價格、賣方未簽收斡旋金前,買方可反悔不買,主張取回斡旋金。
斡旋金多寡沒有規定
斡旋金要付多少?陳俊宏指出,法律無明文規定金額,但實務上斡旋金多為10萬元左右。假設買賣雙方對房屋價金取得共識,陳俊宏表示,多數情況會直接將斡旋金轉為買方付給賣方的訂金的一部分。據《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訂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若契約無法履行時,《民法》第249條規範,若可歸責於買方,訂金不得請求返還,若可歸責於賣方,賣方應加倍返還訂金,若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則可返還訂金。假設非空屋買賣,議價時,買賣雙方除了對房屋價金要有共識,也別忘了討論價金是否包含房屋裝潢與家具,避免買賣破局。
相關購買契約研擬中
此外,陳俊宏提到,若買方無法百分之百確定房貸成數,建議買方可要求賣方在買賣契約內加註,若無法貸到可負擔貸款成數,契約可解除,並取回訂金,降低風險。
為免斡旋金與訂金返還糾紛,中華民國暨新北市地政士公會榮譽理事長林旺根表示,已參與行政院消保處所成立的專案小組,研擬委託購買契約,討論斡旋金的支付金額多寡、支付比例、及斡旋金可轉訂金的時間,希望藉此規範,能讓民眾房屋買賣交易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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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04 Mon 2015 11:04
賣方未同意售屋 斡旋金可返還 買賣不成無法歸責 訂金應返還 契約可加註買方貸不到成數可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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