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6/03/09 【工商時報/陳昱光】


上班族留意!加班加過頭,超時加班費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昨(8)日指出,依照勞基法規定,無論機關團體或公私營事業員工,雇主延長工時加上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12小時,且每個月加班時數不超過46小時,在此限度內支領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若加班時數高於規定,超時加班費需列入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解釋,員工加班時數符合勞基法規定限度,加班費用可以免納所得稅,其規定為員工正常上班時間與加班時數每日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累積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而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員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如果工時未超過8小時,不必列入每月延長工作時數內若加班時間逾8小時,超出部分應算進每月加班時數,單月合計超過46小時後,所領到的加班費用仍要課徵所得稅



舉例說明,員工在正常工作天數已加班49小時,依規定單月加班46小時內可以免稅,但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假設該員工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標準,此8小時的加班費仍得以免稅。


另假設勞工當月平日加班42小時六日休假日分別加班9小時及12小時,則計算方式為當月加班的42小時,加上超出假日加班規定外的1小時及4小時,總計47小時,比規定每月加班時數還多1小時,因此,該勞工當月應課稅的加班時數費用為1小時


國稅局特別提醒,一般來說,員工在平時工作外延長工時所領的加班費,如果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的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但如果公司採用加班費用每月定額給付,不論加班時數多寡或有無加班,則屬於津貼性質,必須併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呼籲民眾多加注意,以免因為漏報加班費所得,導致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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