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8/10/31 【中央社/潘姿羽】


內政部營建署今天發布2018年第2季房價所得比台北市高達15.01倍,而且貸款負擔率達61.56%,營建署指出,台北市與新北市的房價負擔能力持續處於「過低」等級


房價負擔能力涵蓋房價所得比、貸款負擔率2大指標,前者是以「中位數住宅總價」除以「家戶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而得,代表需花多少年的可支配所得,才能買到一戶中位數住宅總價;坊間常以「買房得不吃不喝多少年」來形容,當數值越高、表示房價負擔能力越低。


至於貸款負擔率,代表中位數住宅總價每月應償還本利和占家戶可支配月所得中位數的比例狀況,可以簡單理解為每月房貸占可支配月所得的比例,比例越大則房價負擔能力越低,當大於50%,代表房價負擔能力「過低」




觀察房價最高的雙北市,台北市今年第2季房價所得比達15.01倍,且貸款負擔率達為61.56%,雙雙較上季微增,尤其貸款負擔率小於30%才算是「可合理負擔」,台北市的貸款負擔率足足是可合理負擔標準的2倍,顯見沉重的房貸已大大排擠了其他日常生活支出。


新北市情況較台北市稍微緩和,房價所得比為12.27倍,但貸款負擔率仍有50.32%,每月有一半的可支配所得花在房貸上,因此房價負擔能力也和台北市同屬「過低」等級。


營建署說明,觀察長期趨勢,全國的房價負擔能力自100年第1季開始,由「可合理負擔」等級轉為「略低」等級;台北市的房價負擔能力從99年第2季開始,由「偏低」等級轉為「過低」等級,新北市則在102年第1季開始,由「偏低」等級轉為「過低」等級。


營建署指出,2018年第2季的最新資料顯示,全國房價所得比為9倍、貸款負擔率36.90%,房價負擔能力維持在「略低」等級;各縣市中,台南市、台東縣、雲林縣、屏東縣、嘉義市、嘉義縣、基隆市等7個縣市的房價負擔能力為「可合理負擔」


而台中市、彰化縣、新竹縣、桃園市、宜蘭縣、高雄市、花蓮縣、新竹市、南投縣、苗栗縣等10個縣市房價負擔能力「略低」;新北市與台北市的房價負擔能力則屬「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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