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5/10/31 【蘋果日報/林姍亭】


買預售屋,看中喜歡的戶別,通常會支付小額定金(簡稱小定)預約保留,但是如果反悔,是否能將支付的小定拿回?專家表示,根據《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但賣方若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條,違反誠信原則,買方可要求全數返還


民眾陳先生投書《蘋果》,日前參觀預售案,雙方議價後、陳先生遂繳付5萬元小定,返家後,經過一番深思熟慮,決定放棄購買,並要求定金返還,建商表示定金須沒收,想知道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繳訂金視同合約成立


雙方簽署合約時,若有繳付定金,於法律上就推定合約成立,律師劉韋德表示,根據《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如果在雙方簽約後,任何一方想解約,買方定金須沒收。


但因房地產交易金額龐大,為保護消費者,新北市地政士公會榮譽理事長林旺根指出,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995年6月7日第191次委員會決議「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若建商要求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未提供至少5天以上「契約審閱期」,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修改客戶欲修改的條款內容等,民眾皆可要求返還定金


林旺根補充,若建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2條雙方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以及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者,定金也必須全數返還


多數業者會主動返還


而在實務上,多數業者會在民眾反悔不買後,主動返還定金。品華廣告執行長陳清淮表示,為了尊重消費者權益,及維護公司信譽,於該廣告公司銷售的案場,若有民眾改變主意要求退還小定,通常都會應允,以避免後續糾紛。


【小定須知】
項目╱內容
定義:買方付出協議的金額,即可預約保留喜歡的戶別
效力:
◎《民法》第248條,付出金額,即推定契約成立,雙方具有履約義務。
可返還情形:
◎《民法》第249條,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
◎ 違反《公平交易法》84年6月7日第191次委員會決議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雙方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相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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