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4/02/25 【蘋果日報/林巧雁】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綜所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時,以購買自用住宅為主的支付利息為限,若是以房屋為抵押品的增貸利息(俗稱二胎),並非以購屋為目的,因此無法列舉為購屋利息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說,日前發現一起案例,A君申請2011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支付房貸利息14萬4049元為購屋利息扣除額,A君主張全都是向同一家銀行貸款,且沒有超過30萬元的額度,申報綜所稅時因此列舉14萬4049元為購屋利息扣除額。



房貸轉貸仍可列報


北區國稅局查核結果發現,A君2009年9月21日買房,9月22日向B銀行申請購屋貸款,支付利息為8萬3002元。之後2011年3月3日再以此房屋作為擔保,又同一銀行申請增加借款,但是第2筆借款並非用於購置自用住宅,因此第2次借款所支付的利息6萬1047元,被國稅局剔除列報扣除額


李慶華補充說明,如果納稅人覺得其它銀行的利息更低,而將原有的房貸轉貸,這部分的購屋利息仍可列報為購屋利息扣除額。但若不是購屋用途,就不屬於購屋扣除額的範圍。財政部官員說,綜所稅申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是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才能適用,最高列舉以30萬元為限,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依稅法規定,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是以支付購用自住的貸款為限,之後再以房屋增貸的借款用途,並不屬於購屋,因此利息也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範圍,因此無法列報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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