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5/05/27 【經濟日報/陳美珍】


財政部發布最新命令,統一全國處理納稅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稅的原則,除了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由外,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者無法在限期內繳清稅款,即日起均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記者陳美珍/製表


財政部配合稅捐稽徵法修正,訂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明令除天災、事變及不可抗力事由之外,經濟弱勢者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亦有權向稅捐機關申請延後或分期繳稅

 



新規定即日起實施,各稅採取統一作法。財政部亦指出,在此之前已發布包括所得稅在內的國稅分期繳稅辦法,或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的分、延期繳稅原則都將失效,改依新辦法為準。不過,在此之前已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稅案件,權益不受影響


依據財政部規定,經濟弱勢者是指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時,兩者只能擇一適用,且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的金額,不得低於各稅最低免徵金額。以綜合所得稅為例,最低免徵限額是指300元


經濟弱勢者延期或分期繳稅共分成三個申請級距,稅額未達3萬元者,可延後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12期繳稅;稅額在3萬元到20萬元間者,得延期一至12個月或分二至24期繳清;稅捐超過20萬元以上時,則得延期一到12個月或分二到36期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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