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7/08/18 【經濟日報/孫中英、吳靜君】


台灣獨創的本票制度近年常遭地下錢莊、詐騙集團濫用,金管會昨(17)日宣布修改票據法,決議限縮聲請強制執行本票範圍,未來須由金融機構(例如銀行)為擔當付款人,或執行人為金融機構,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估計要到立法院下會期、即最快明年完成修法;法律修正後,未來地下錢莊就算有債務人的本票在手,也無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能再拿本票「勒索」當事人




台灣實施本票制度長達50年,銀行解釋,一般民眾或公司行號若欠錢不還,債權人可打官司,透過「訴訟程序」討債,但若債權人手中持有欠款人開立的「本票」,只要經過法院裁定後可立即強制執行借款人財產。本票等於是採「非訟程序」討債,效率更高;因此民間私人借貸或租賃,常要求借款人開立本票,以確保債權。


也因為靠本票聲請強制執行「討債」太容易,近來本票遭地下錢莊或詐騙集團濫用追債,甚至有不肖外勞仲介逼外勞簽下本票,若外勞不依合約行事,即持本票追索或剝削當事人


監察院先前建議,應廢除本票可「強制執行」的功能。但金管會認為,廢除本票強制執行,影響過大,決議修改票據法,限縮聲請強制執行本票範圍。


金管會銀行局表示,台灣工商活動仍相當倚重本票,也有些大型債權,靠本票確保,當年銀行團就因持有某大食品集團開立的本票,據此要求該集團籌資還債。


莊琇媛說,新修正的票據法將限縮得聲請強制執行本票範圍;一是發(開)票人須委託金融業或集保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才能強制執行;或「執票人」為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業、保險業或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億元以上的融資性租賃業


銀行解釋,本票發票人可指定「擔當付款人」,例如發票人與台灣銀行約定,由台灣銀行代其支付票款,這張委由台灣銀行付款的本票,即是「銀行擔當付款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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