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103/01/06 【經濟日報/陳美珍】
出售房屋的獲利,將逐漸走向「實價課稅」,財政部提醒民眾,買賣房屋最好保留相關成本與賣價證明,便於日後舉證。特別是賠本售屋或售屋獲利率低於財政部所訂課稅比率者,自行舉證買賣成本,將是最節稅的方式。財政部強調,所得稅法規定出售房屋者在計算所得稅時,應以實際價格申報,目前由財政部訂頒的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僅適用於無法舉證成本相關證明的售屋者。因此,一旦稅捐機關依據銀行貸款資料或向前、後手交易者查得買賣價格,即會依據實價課稅,不會採計推估的所得。
財政部正在研訂102年度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將以房屋實際買賣價格課徵售屋所得稅為主。據指出,台北市102年度出售非豪宅的售屋者,仍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42%計算售屋所得。以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的房屋為例,若未舉證成本,稅捐機關是以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乘上42%,算出課稅所得為84萬元後,再併入與其他綜合所得一併計算應納所得稅。財政部指出,售屋者若實際獲利低於財政部訂定的推計所得比率,最好自行舉證買進與賣出價格。
閱讀秘書/售屋所得額標準
出售房屋者,依據其能否出示買賣證明,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計稅方式,一是推計、一是核實課稅。多數案件均採推計課稅。推計課稅針對的是無法提出買進或賣出證明的售屋者,稅捐機關依據財政部每年訂頒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推算其出售房屋的獲利。
售屋所得額標準每年會由財政部依據房產市場變化,訂定各縣市適用的課稅比率。其所採用的稅基並非實價,而是按售出房屋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訂頒的所得額推計比率,得出售屋所得後,再乘上個人綜所稅率。
舉例來說,台北市2012年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大安區為房屋評定現值的48%。以出售一棟評定現值1,000萬元的房屋為例,應申報的售屋所得 是480萬元(1,000萬元乘上48%)。若適用綜所稅率為40%者,當年的售屋所得稅即是192萬元(480萬元乘上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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