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6/04/15 【時報資訊/林資傑】


金管會因應P2P網路借貸平台陸續開張成立,除將研議管理相關業務、保護民眾的可能方案外,並提醒平台業者需留意法令規定,畫下不得涉及發行有價證券,違法蒐集、利用、洩漏個資,吸收存款及不當債務催收等業務四大紅線。


金管會指出,國內網路借貸平台的業務服務,除了撮合金錢借貸相關契約外,還包括資訊蒐集、資訊揭露、信用評等、資訊交換等資訊中介服務,也可能提供收付借貸本息款項的金流中介或債權催收等服務。



為避免網路借貸平台作業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金管會提醒平台業者在進行各項作業時,不得出現下列有下述四項行為。首先,在提供撮合借貸契約相關服務時,不得涉及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券」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行為。


第二,在提供資訊蒐集、資訊揭露、信用評等、資訊交換等服務時,網路借貸平台業者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不得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避免個人資料外洩等侵害權益事項。


第三,在提供收付借貸本息款項金流中介服務時,應符合消費借貸契約本旨及網路借貸平台服務性質,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社會大眾資金,出現涉及銀行法「收受存款」、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收受儲值款項」等行為。


最後,網路借貸平台若提供債權催收服務,不得有不當的債務催收行為、或以騷擾方法催收債務。至於其他相關作業,亦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法令規定。


金管會表示,P2P網路借貸業務目前並非金融監理法令規範的特許業務,提供服務的平台業者不屬於金管會監理對象。不過,觀察國外發展經驗,若欠缺適當管理及規範,將衍生各項問題及風險,因此國外多已進行管理,金管會將成立專案小組,積極研議相關管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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