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7/04/15 【蘋果日報/葉家銘】


找房仲買屋,通常會透過「要約書」或「斡旋金」來跟屋主議價,要留意的是,一旦屋主同意出售、就代表買賣關係成立,雖然還沒正式簽約用印,但若其中一方因故反悔取消交易,仍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房市買氣低迷,民眾反悔不買或不賣的購屋糾紛增加!內政部統計去年房地產消費糾紛,近200筆屬「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排行僅次房屋漏水誠揚聯合法律事務所地政士楊政農指出,反悔不買或不賣,常是因為民眾貿然作下買賣屋決定、未充分與家人溝通,尤其是買方已下斡旋金、且屋主已答應出售,或是買賣雙方不履行要約書義務,而衍生出消費糾紛問題




避糾紛善用審閱權


屋主和房仲簽定「不動產一般(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時,即會決定房屋售價,當房仲協助找尋買方,若買方看屋後有購屋意願,即會交付1筆斡旋金或簽定要約書,此時屋主若同意買方出價,即雙方買賣關係成立,若買方事後又反悔不買,斡旋金將會被沒收,如是簽訂要約書,則是會以成交金額3%做違約金


同樣的,當買方已下斡旋金或簽定要約書,屋主原先要賣卻因故反悔不賣,也會有違約問題。永慶不動產高雄中華藝校加盟店店長郭銘揮表示,若屋主反悔不賣,則會以成交金額3%做為違約金,「若買方已下斡旋金,屋主反悔不賣,除退還斡旋金,賣方還須賠償買方與斡旋金同等的金額,做為違約金。


楊政農提醒,當簽訂「不動產一般(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等合約前,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該類定型化契約民眾有3天以上契約審閱權,在賣屋前可多與家人溝通協調,可避免未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專家意見】委售不可 私下成交


無論簽訂一般或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屋主均不能私下與房仲所介紹的客戶,或是客戶的配偶、2親等內親屬交易。屋主終止委售契約,常是為了省下仲介費,然而買賣房屋牽涉繁雜的法規,建議交給專業人士處理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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