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04月15日一位屬名『玉玲』的網友提問


請問:
我是換屋族,已在台北市買新房了,但意外的舊房還沒賣掉
萬一辦貸款時還沒賣掉 能以房仲的賣屋契約舉證,提高貸款成數嗎?
先生在南部還有一小塊建地
這樣對談貸款時有幫助嗎?

再請問住宅自住證明可以是房屋稅的繳納證明嗎?
急.......拜託



我的回答


已在台北市買新房了,但意外的舊房還沒賣掉 ,萬一辦貸款時還沒賣掉 ,能以房仲的賣屋契約舉證 ,提高貸款成數嗎?


答:根據目前各大銀行房貸規定:『名下如有登記二戶以上不動產,或第一屋有貸款者,均可能被列為投資客』;恐遇到貸款成數最高僅六成,利率也較一般房貸高的窘況(但若第一屋已無貸款,第二屋貸款成數應仍有七成)。


建議做法:換屋族若想爭取優惠房貸,可以提供『住宅自住的證明文件,或簽署切結書,甚至如版主所說的提供委託房仲買賣契約書等等』,藉此聲明購買第二屋只是過渡時期,以便爭取自住房貸優惠。或者第二屋登記在配偶名下,以配偶名義申請房貸亦為一途。先生南部一塊建地則可免提~
至於
住宅自住證明可以是房屋稅的繳納證明~可以。僅限一戶自住型式的購屋房貸為限


希望回答有協助釋疑,如有疑問可再來信或電


本人秉持專業經驗、正派理念、過程公開透明、申辦成功率高
各項銀行房屋轉增貸款、銀行二胎房貸、信用貸款、中小企業貸款與民間代墊塗銷等,歡迎隨時洽詢【全省接案服務】



Jerry~

arrow
arrow

    Jerr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