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03月10日一位匿名網友提問


我名下一棟房子,房子在102年過戶前已被家人曾貸過款並設定抵押(債權人、保證人都不是我,餘額剩23萬 )。請問:

1.
假如我辦信貸以房屋做第二財力證明,可不可行?
2.那麽我在申辦貸款時房子曾遭別家銀行設定抵押貸款的情形,我申請的那家銀行會查出來嗎?


我的回答


1.是可行,不過仍提醒:銀行針對信用貸款的審查,主要關鍵仍在:『借款申請人的工作穩定度、與薪資轉帳存摺收入(或扣繳憑單、所得清單或完稅證明)等證明』;而房屋雖已過戶到版友名下,其權狀僅作為銀行參考用而已(與一般我們向銀行申請信用卡,是明顯不同的)。銀行“並不會”因申請人名下有房屋,就一定會核准信貸;畢竟銀行徵審人員會考量到、版友充其量可能只是掛名性質。


2.
其實銀行審查信用貸款,並不會刻意去查房屋有抵押借款的情況;除非版友是房屋貸款的借款人或保證人,就如我上述曾提到:『銀行審查人員會推測版友充其量只是掛名而已』。銀行從您個人聯徵報告上看不到這筆房貸債務(銀行若要查、調閱房屋電子謄本就可以確認),況且您也非申請房屋貸款,故查不查得到?就不是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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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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