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6/07/05 【卡優新聞網/張家嘯】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民眾的債務展延,未來將可獲得政府給予利息補貼。金管會今(5)日公告,因應災害防治法修法,目前已完成訂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一旦國內出現重大災害時,受災居民申請貸款展延,此段期間的利息免予計收,將依不同類別貸款,由政府補貼利率2%~4%,其餘由銀行吸收。
由於此政策可回溯至今(105)年初,因此農曆年前碰到的南台灣地震就能適用,金融機構最快7月底前,就能向土地銀行請求受災戶債務利息補貼,據統計款項約可達1,700萬元。
金管會表示,政府提供給銀行的補貼,都設有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像是購屋貸款或以災區房屋為擔保的其他貸款,利率為2%;保險單借款為3%;汽車貸款或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為4%;債務協商債務為3.5%。
若不幸發生重大災害時,債務展延機制啟動後,受災戶有無擔保貸款,利率為6%,政府將補貼銀行4%,剩餘2%由銀行自行吸收,民眾則免支付利息。金管會指出,這是今年4月通過的「災害防救法」,已修正公布增訂第44條之2,明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貸款展延,展延期間利息免予計收,由政府予以補貼。
另外,在年限部分,房貸展延最長可達5年、車貸與債務協商展延最長1年,保單貸款與信用卡卡費及其他無擔保貸款可展延6個月。金管會提到,未來金融機構要在每年1、4、7、10月的當月15日前,向土地銀行請求撥付補貼款項,而辦理債務展延事宜時,並非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相關人員也能免除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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