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9/04/10 【經濟日報/翁至威】
報稅季來臨,有殼族注意,若房屋用於自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以30萬元為限;若選擇出租,加入包租代管,或是出租給弱勢,都可進一步享有租稅優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接獲民眾詢問購屋貸款利息如何申報列舉扣除?國稅局指出,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的貸款利息,符合三大條件才可在綜所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首先,房屋必須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其次,必須在課稅年度於該房屋地址辦理戶籍登記完成,且該屋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最後,要記得向金融機構取得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的當年度利息單據。國稅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是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此外,納稅人如果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在原貸款還未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必須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供國稅局核認。
舉例來說,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300萬元本金沒有還清,後來改向B銀行貸款350萬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這麼一來,甲君雖然貸款350萬元,但只能就原先剩下的300萬元貸款部分繳付的利息,列報扣除。
如果房屋選擇不自住,而是出租的話,不管是投入政府力推的包租代管,或是將房屋出租給弱勢,也都享有租稅優惠。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將房子交付包租代管,契約時間達一年以上者,將享有所得稅優惠,房東每屋每月最高6,000元租金收入免稅,若出租給弱勢的愛心房東,每屋每月最高可有1萬元租金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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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 11 Thu 2019 10:25
房貸利息列舉扣除 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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