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7/03/09 【卡優新聞網/段楚禎】


台北市府去(105)年12月16日公布房屋稅新制後,朝向「房地合一」課稅。近期重新檢視近90萬戶住家用房屋時,發現房屋稅與地價稅非同步適用自住或非自住的不合理現象,擬採取補助方案,將稅率從1.2%降至1%,預估有22萬戶受惠。


根據統計,房屋稅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2%有78萬7,740戶,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有62萬1,147戶、占7成9,而適用非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稅率10‰以上,卻有16萬6,593戶、占2成1,出現房屋自住而座落在非自用土地的不合理現象。


同樣的,房屋稅適用非自住稅率2.4%以上有10萬7,485戶,而這其中地價稅適用非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稅率10‰以上有9萬65戶、占8成4%,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也有1萬7,420戶、占1成6%。




主要原因是,現行房屋稅及地價稅對「自住」優惠稅率的認定標準不同,如房屋稅以「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作為認定標準,而地價稅則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認定標準,一個採用實際居住的事實、一個採用戶籍登記的方式


台北市財政局長陳志銘表示,自住房屋在全國最多合計可以有3戶、而自用住宅用地原則以1處為限。這種房屋自住、座落土地非自用,或房屋非自住、座落土地卻為自用的不合理狀態,是政府朝向房地合一課徵持有稅稅制改革,無法迴避的問題


房屋稅及地價稅均屬不動產持有稅,課稅基礎分別是「房屋標準價格」及「土地申報地價」。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房地稅基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隨近年各地方政府陸續檢討提高房屋標準價格及土地公告地價,房地持有稅負擔隨之增加。


陳志銘進一步指出,從保障自住觀點,設籍台北市、單一自住、連續持有2年以上的房地,應較擁有2戶以上者課予較低稅負。現行稅法雖對自住房地已有優惠規定,但確實還有再檢討改進的空間,朝向中央稅率降低、稅基調整,甚至是訂定自治條例給予補貼等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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